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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文献遗失、损坏处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-04-13文章来源:图书馆浏览:995

          书刊文献遗失、损坏处理办法

书刊文献是学校图书馆文献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宝贵财产,读者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、划线、印描、折叠或遗失。为规范学院书刊文献的管理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
一.读者遗失书刊的处理:

1.读者借阅图书应妥善保管,按期归还。如发生借阅图书遗失,借阅人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,并对遗失图书文献做出赔偿。

2.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,必须在一个月内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(影印、复印版无效),并同时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。

3.无法购买到同样版本正版图书的,按照以下标准赔偿:

15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赔偿;

25年以上至10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;

3)超过10年低于20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
4)超过20年以上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5)珍贵书、特藏书、孤本书、工具书最高可按原价的20倍赔偿,多卷书丢失1册按整套书平均价的210倍赔偿;

6)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,合订本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。

二.损坏书刊,按其损坏程度,照下列规定处理:

1.损坏书刊文献指涂画、批注、圈点、污损、割页、撕坏图书文献。

2.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,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,除批评教育外,赔偿书刊原价的3050%

3.损坏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,须偿还原版本的图书文献;不能偿还原版本图书文献时,按遗失图书赔偿规定处理,并交回污损图书。

4.书刊内涂写的内容构成政治问题或其他问题者,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,本馆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。

三.赔款后,读者若在1个月内找到原书刊或购得相同刊号及版本书刊,可持赔款单据到本馆办理退款手续,超过1个月的不再办理退还手续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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